打通生命通道 保障救援之“速”
近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十三届四次全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人员密集场所疏散楼梯和消防救援口治理工作的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方案》落实了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通过集中治理、源头管控和动态管理等措施,不断规范疏散楼梯(安全出口)和消防救援口的设置,从而提升人员密集场所本质消防安全水平。
疏散楼梯和消防救援口的具体标准是什么?本次《方案》有什么创新举措?8月15日,宁夏消防救援总队防火监督处负责人王成武对该《方案》进行了详细解读。
王成武介绍,疏散楼梯是指具有足够防火能力,可作为竖向通道的室内楼梯和室外楼梯,是楼内人员的逃生路线,也是受伤者或老弱病残人员的救护路线,还是消防员灭火进攻路线;消防救援口是指设置在厂房、仓库、公共建筑外墙上开设的窗口,是供消防救援人员迅速进入建筑内部,有效开展人员救援和灭火行动的通道。
近年来,一些人员密集场所发生火灾后,因为疏散楼梯(安全出口)数量不足、设置形式不符合要求、被占用堵塞封闭,消防救援口和外窗被牌匾标识和户外广告设施遮挡,导致人员疏散困难、灭火救援行动受阻,往往造成群死群伤的事故。因此,疏散楼梯(安全出口)、消防救援口如果不按照国家标准规范设置,将成为影响人员密集场所疏散逃生、灭火救援的突出风险。
为深刻汲取相关事故教训,切实治理宾馆、饭店、商场、市场、公共娱乐等人员密集场所疏散楼梯(安全出口)、消防救援口存在的设置数量不足、不规范等突出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等,结合此次安全整治工作要求和宁夏人员密集场所实际,《方案》制定了疏散楼梯(安全出口)和消防救援口的具体治理标准。
除特殊情形外,人员密集场所的疏散楼梯(安全出口)设置不应少于2个;《方案》对疏散楼梯(安全出口)的位置、形式、宽度等均明确了设置标准,如位置应分散设置,室内楼梯最小宽度不应小于1.1米、室外楼梯最小宽度不应小于0.8米。
《方案》提出了一个创新举措,即增加了鼓励配备逃生绳、悬挂式逃生梯和过滤式自救呼吸器等辅助逃生设施的情形,目的是在紧急情况下,低楼层的被困人员可以利用辅助逃生设施通过消防救援口或外窗尽快逃生。
如何保障《方案》顺利执行?王成武说,参照以往事故追责问责情况,《方案》提出严格审批管控、加强宣传引导、强化工作落实、严格责任追究4项保障措施。明确规定了对地方党委政府、负有消防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和人员密集场所严格追责问责的情形。例如,地方党委和政府及党政领导干部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导致火灾发生或者致使火灾发生后伤亡、损失扩大的,将依法依规依纪调整和问责。对负有消防安全监管职责部门的工作人员,存在违规审批、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法依规依纪调整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人员密集场所未按标准设置疏散楼梯(安全出口)和消防救援口,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门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障碍物等情形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理。(记者 秦磊 李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