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日前从自治区水利厅获悉,从2月1日起,《宁夏回族自治区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1月31日。
据了解,《办法》适用于自治区境内河道(包括湖泊、排水沟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管理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跨河、跨堤、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设施以及岸线整治修复、生态廊道建设、滩地生态治理、航道整治工程等建设项目。建设项目管理坚持“分级管理、依法许可、保护河湖、促进发展”的原则。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及其他技术要求,维护空间完整、功能完好、堤防安全、生态安全及河势稳定。
《办法》规定,对同一建设项目、同一申请人需要同时申请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许可、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核、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国家基本水文测站上下游建设影响水文监测工程审批等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事项的,申请人可按照“四个一”(一次申报,一本报告,一次审查,一件批文)的方式办理申请,也可选择按照单一事项的要求分别办理申请。
《办法》要求,宁东能源化工基地辖区内的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由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管理委员会水行政主管部门许可,并抄送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宁东能源化工基地和兴庆区、灵武市交界处的建设项目,由银川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许可,并抄送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宁东能源化工基地和盐池县交界处的建设项目,由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许可。
《办法》明确,省界河流边界河段,省界上游、下游各10公里河段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由黄河水利委员会许可。建设项目跨越多条河道,且涉及两个以上县(区)的,由地级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技术审查,按审批权限许可;涉及两个以上地级市的,由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技术审查,按审批权限许可。对于有堤防的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桥墩、桩柱、塔基等建(构)筑物位于河道管理范围内的桥梁缆线类跨河工程;工作井或入、出土点位于河道管理范围内的管线类穿河工程;泵房位于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取排水设施以及其他可能妨碍河道行洪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还应编制更详尽的防洪评价报告。(记者 裴云云)